无为市质量提升奖励扶持政策若干规定

2021-09-07 12:00:00
stdst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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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为市人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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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《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 导意见》、省委省政府《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 建设的实施意见》及芜湖市委市政府《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》精神,推动市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,按照无为市委市政府《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 设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》(无发〔2019〕10号)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质量提升发展基金

市本级设立5000万元的质量提升发展基金,并按照每年不 低于10%的额度递增,主要用于质量强市创建,支持质量创新能力、质量创新平台、质量品牌升级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(标准、计量、合格评定)建设,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与运用、 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提高、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研究推广、建设 质量人才队伍、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等质量提升行为和各类表彰奖励。

二、质量品牌

1.对获得中国质量奖、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、芜湖市政府质量奖、无为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、60万、60万元、2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
2.对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,曾获得安徽名牌的奖励10万元。

三、标准

1.对主导研制国际标准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(含计量技术法规、团体标准)的单位分别奖励120万元、50 万元、30万元、5万元,对参与研制(排名前三位)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、10万元。

2.创建国家级、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,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、10万元;对新通过验收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奖励30万元。

3.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奖励30万元;对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的单位,分 别奖励20万元、15万元、10万元。

4.对获评国家级、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、15万元。

5.对新获AAAAA、AAAA、AAA、AA、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,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、10万元、5万元、3万元、1 万元。

6.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,并获"采用国际标准证书”的企业,每项一次性奖励1万元。

四、计量

1.新获省级以上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的企业,给予5万元奖励。

2.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AAA级、AA级、A级企业,分 别给予5万元、3万元、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
3.诚信计量示范单位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估验收的,给予0.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
五、检验检测

1.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、国家级检验检测(产业计 量测试)机构,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;对新认定的CNAS(中 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)实验室、国家计量-认证(CMA) 的检验检测中心(企业),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;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;对新认定的检验检测(产业计量测试)中心(企业)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; 对新认定的省级计量认证(CMA)检验检测中心(企业),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当年对国家实验室、国家检验检测中心,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,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开展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,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、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、3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
2.当年对新建的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,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%给予补贴,最高补贴不超过800万元。

3.当年对新建省级产品检验检测企业(机构)(含产业计量中心)投资总额(不含土地款)在500万元以上、1000万元以下的,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;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, 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补。

4.产品检验检测企业(机构)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,给予营业收入5%的一次性奖励;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,给予营业收入6%的一次性奖励;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及以上的,给予营业收入10%的一次性奖励,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。

5.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质量、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认证的,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;通过其中之一认证的,给 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。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,每年达成1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,给予该机构50万元 一次性奖补。

六、管理体系认证

对"四上"企业首次通过质量、环境或职业健康其中一个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,给予2万元奖补。对首次通过三合一认证 (质量、环境或职业健康)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,给予6万元奖补。

七、缺陷召回

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,对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、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,由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实际召回产品货值金额后,按照货值金额(1万元以上,含1万元)10%的比例进行补 贴,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。

八、知识产权

1.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,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 万元资助,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;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,每 件给予2万元资助。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年费80%补助,每年兑现一次。对代理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,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。

2.在国家、省奖励基础上,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,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、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 万元、20万元一次性奖励,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、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、1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、 银奖、优秀奖的单位,分别给予50万元、30万元、20万元一次性奖励;对获得省专利金奖、银奖、优秀奖的单位,分别给予20万元、15万元、1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,当年经核查其有效运行的给予5 万元奖励。

3.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。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协会(组织)给予30万元奖励。

4.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(TISC),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奖励;对新认定的国家、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(运营机构),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。对经芜湖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(专利)联盟内,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(含10件)的前10位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。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(专利)联盟在芜湖成立专利运营中心的,给予运营中心每年50万元补助,用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;对中心开展的专利运营交易,每年给予交易额20%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;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年(含)以后的年费给予80%补助。

5.对企业以商标权、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, 按商标、专利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%予以补助,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30万元。

6.对单个企业、科研机构购买的专利保险等,给予其保费总额30%一次性资助。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,保险费率不超过5%的,给予保险机构50%的保费补贴,用于风险补偿。

7.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50家、100家的专利代理机构, 分别给予5万元、10万元奖励。

九、其他事项

1.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申报资料,按时向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,由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 核认定。对符合条件的,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,并对社会进行公示。公示无异议的,报市政府批准兑现。当年未申请的,视 为自愿放弃,逾期不再受理。

2.申报奖励资料必须真实、准确、可靠,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贷助的,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;情节严重的,依法 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,并且5年内不得申报质量提升扶持政策奖励资金。在本年度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事件或者存在 非正常申请的,不得享受知识产权政策。相关代理机构在我市开展本政策涉及的工作,需向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报备,接受监 督管理,否则不予相应资助。

3.本规定中各项奖补政策与省、芜湖市、无为市政策内容相同的,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,不重复奖励。

4.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,有效期2年。原《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市促进发明专利和质量管理 体系认证工作奖补(资助)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政办〔2020〕13 号)停止执行。

5.本规定由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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